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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鱼①[注:《养生类纂·鳞介部》作“鲫鱼”。]不可与麦门冬同食,杀人。
盛蜜瓶作蚱,食之杀人。
凡肉炙不动,暴不干,食并杀人。
菌下无纹者,食之杀人。
肉纳在密器,气大泄者②[注:《事林广记》戊集卷下《医学类·饮食害人》作“肉汁在密器,气不泄者”。],皆杀人。
新菌有毛者,食之杀人。
檐滴水生菜有毒,食之杀人。
禽兽肝青者,食之杀人。
凡鸟兽自死口闭者,食之杀人。
蟹目相向者,食之杀人。
头发不可在鱼鲊内,食之杀人。
祭酒自耗者,食之杀人。
鱼头有白连背上者,食之杀人。
河豚眼赤者,食之杀人。
祭神肉无故自动者,食之杀人。
羊肝有窍者,食之害人。
生果停久有损处者,食之害人。
瓜有两蒂两鼻者,食之害人。
鲎鱼小者谓之鬼鲎,食之害人。
曝肉脯不干者,食之害人。
饮酒后不得食羊豕脑,食之大害人。
食黄鳝后食荆芥者,则杀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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